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大夫是国内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要紧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进步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要紧力量。近年来尤其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行以来,乡村大夫整体素质稳步提升,服务条件显著改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乡村大夫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很难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需要,为进一步加大乡村大夫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赞同,现提出以下建议。
打造完善乡村大夫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健全乡村大夫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大夫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大夫,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大夫,各地要结合实质,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升乡村大夫养老待遇。
(十七)打造乡村大夫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质,打造乡村大夫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大夫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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